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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我校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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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7

各学院、各单位:  

为了保障我校教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以及延安市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我校从20143月起给在编在岗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我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职工。  

二、工伤保险缴费  

学校按规定比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申报程序  

若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在24小时内应同时报告人事处社保科和延安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报案电话:0911-23320580911-2129504。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受伤(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工种、受伤部位、受伤原因、联系电话、伤(亡)情况及救治医院等。经办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书面登记,并提醒报案人将伤者送往或在生命体征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若职工发生意外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就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在工伤保险经办处报销医药费,具体见附件1:《工伤保险条例》和附件2:《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62号)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伤保险条例》  

2.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62号)  

 

人事处  

2014 317  

附件【附件1:工伤保险条例.doc】附件【附件2: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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