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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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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17

发文字号:延大发〔2005〕4号  主办单位:学生处 发文时间:2005年3月3日


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三日

  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04〕10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及各学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大工作,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二、管理办法

(一)贷款范围和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学生条件

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受过刑事处罚(包括训诫、拘留、罚款)者不予贷款;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留级生和结业生不予贷款;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奢侈者不予贷款。

(三)贷款比例和额度

贷款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20%,贷款额度为学费与住宿费,最高限额每人每年6000元,最低限额每人每年3000元。

(四)贷款学生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学生本人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学生填写完整并加盖学校公章)。

3、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复印件。

5、学校给经办银行出具的学生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推荐信(学校和学生贷款办公室需同时盖章)。

6、学校关于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的费用证明。

(五)财政贴息方式

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六)还贷年限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中止学业手续时,学生处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有效书面证明。

借款学生毕业或中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七)贷款程序

贷款学生应在每年9月中旬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学院初审后退还本人)以及《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父母双方单位或街道、当地乡以上政府部门证明(二年级及其以上的在校学生应重新提供《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借款人所在学院应根据学生所报材料以及在该学院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同意贷款时,指导借款人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借款人的有关材料由所在学院初审核实并加盖学院公章,由院长签字后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处按照给各学院下达的的贷款额度和人数要求,对申请借贷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交经办银行审核办理。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由经办银行将贷款划入我校财务处帐户,财务处核实后,作为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入账,并出具收费票据交贷款学生。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后,方可毕业。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相互配合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需要统筹管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学校成立以校长廉振民同志为组长,校党委副书记高延龙同志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保卫处领导与各学院主管学生领导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统一组织、实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1、学生处是学生贷款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贷款金额和人数的分配,组织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审批、签合同工作。建立有效的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认真组织开展还贷教育和诚信教育。积极与经办银行联系,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2、各学院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学生积极开展贷款宣传和还款诚信教育,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材料要认真核实,确保无误。要负责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并向学生处和经办银行提供借贷学生的诚信信息,协助做好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3、财务处要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准备资金,专款专用。经办银行将学生贷款划拨到我校财务帐号后,要认真核对学生名单和贷款金额,准确无误的冲抵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及时完成对助贷收入与学费、住宿费收入的核算与记账工作。

4、派出所要积极做好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5、就业指导中心在贷款学生毕业时,要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报到证上注明"享有国家助学贷款"字样;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与方式,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与方式,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6、教务处对转学、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学生处与经办银行。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利息,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对于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对出现以虚假材料骗取助学贷款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回贷款,给予学生处分以外,还要追究学院与学生处以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四、其它规定

1、本细则于2005年3月实施。各学院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学院具体管理办法,认真作好此项工作。

2、以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3、本细则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五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印发       助学贷款       通知                           

     延安大学学生处                 20053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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