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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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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91号)通知要求,将于2019年开展对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5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2016年度准予结题的项目。  

  2.收回资金范围是指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2015年度结题的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要求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清理收回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应按照有关要求将本单位所有的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清理范围。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相关资金进行催缴。依托单位需积极组织协调,按时、真实、准确、全面报送数据,及时足额上缴结余。  

  三、工作步骤  

  1.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  

  2.2019年1月15日—4月5日,依托单位登陆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网址:https://isisn.nsfc.gov.cn/)在线填报“2015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应退结余情况表”),同时报送一份纸质版(需加盖依托单位公章)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3.“应退结余情况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材料接收工作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2019年4月5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寄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余资金退回”。  

  4.4月6日—5月31日,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及时足额退回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5.结余资金退回收款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户账号:75080188000094627,开户银行行号:303100000135。同时在附言上注明“结余资金退回”。  

  四、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对于有2015年度结题项目但已合并注销的依托单位,其结余资金应由合并后的依托单位退回。  

  3.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4.“应退结余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5.依托单位以本通知和银行回单作为退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出具单独的收款确认通知。  

6.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返还;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清缴金额不足等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7.请各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配合科研处项目管理科完成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项目结余资金退回工作。  

                                                科研处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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